好网吧联盟维权
九网吧起诉的四个真理
2008-04-23 出处: 作者: 阅读:

2007年2月26日晚上9时40分左右,突然,一行十来人来到某市谯城区“e情网吧”里,自称是“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例行检查”,要求上网人员离开……前来检查的十几人当时也未出示任何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简单询问之后,就认定自己“没有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将网吧的电脑服务器、光纤转换器等设备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全部拿走。业主随后被要求缴纳罚款5000元,才得以于3月1日领回被扣押的物品并重新开业。上述是“e情网吧”老板向记者讲述的当天发生的情况。
       
网吧业主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他们决定起诉这个公安分局。经过商议,他们请来了曾在山东齐河县作为原告打赢“网吧维权第一案”的李远作为共同的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诉讼。原告分别在诉状中称,被告不具备对网吧经营活动实施检查的执法主体资格,其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法规,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具有相关执法主体资格并判令被告返还罚款和所扣押网吧物品,同时赔偿网吧业主的经营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吧业主依法维权案件,最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力度的通知精神,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的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被告公安局纠正了自己不当的行政行为,退还全部罚款和所扣押网吧物品,产生的诉讼费用也将由公安分局承担,并赔礼道歉.孰是孰非一目了然。
    
最终业主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也说明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属下治安大队在执法当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滥用职权
   
网吧的电脑设备是合法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不可以随意没收。同理,违规网吧的电脑也不可以随意没收。
   
从该案件来看:如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如果假定治安大队具有检查网吧的主体资格,其扣押网吧物品的行为也是非法的。因为,治安大队扣押的营业执照、光纤转换器、电脑主机等物品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与要查处的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没有任何关联性。另外治安大队扣押行为根本没有经过“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更为严重的是,治安大队在扣押这些物品时甚至连清单也未当场出具,而是事后业主去索要来的,这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的规定。
   
(二)行政越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经营当中的第二十三条所规定,显然,“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属网吧日常经营活动的内容。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属文化行政部门监管确定无疑,没有任何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治安大队对属于网吧经营活动内容的“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不具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那么治安大队在网吧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说是越权执法,也可说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政乱作为。
    
(三)程序违法
    
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另外让网吧停业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应当遵循立案、告知、听证和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法定程序。而执法中经常会出现扣押电脑的现象,扣押电脑其实就是让网吧停业,应该遵循上述程序。否则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
    
而该案中,治安大队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就强行索要并收取巨额罚款是严重违法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治安大队违反法定程序私自收取罚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治安大队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仅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本身没有行政处罚权,其收取罚款后为业主出具的收据上加盖的竟是治安大队的公章,这真是天下奇闻。这让人不能不怀疑,如果业主对此不予追究,这些罚款能不能进入国库?治安大队私收罚款这种行为,其性质是相当严重的,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而治安大队进入网吧时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另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为了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查获违法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须持有检查手续,并表明执法身份。治安大队对网吧的所谓执法检查,对上述两条均未做到,这就导致程序违法,其检查只能非法的,其处罚也当然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据业主在行政诉状中陈述,前来检查的十几人当时也未出示任何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简单询问之后,就认定自己“没有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将网吧的电脑服务器、光纤转换器等设备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全部拿走。
  
根据条例,由于治安大队对属于网吧经营活动内容的“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不具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除治安案件外,治安大队及派出所不得对网吧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就是因办理治安案件要到网吧“执法”时,也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切实保证网吧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做符合国家执法人员人民公安的形象和身份的事情。
   
同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此规定,显然,对网吧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是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不包含公安、工商等其它部门。不过其他部门的职权在《条例》中也作了规定,比如公安部门负责网络安全、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证照的发放年检等等。也就是说: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证照审批及日常经营活动具有执法主体,工商对营业执照发放及无照经营具有执法主体,公安部门按各警种的分工分别对于网络安全、消防、治安等方面发现的违法行为具有执法主体。
   
《条例》第三章,从第十四条到第二十四条共11条,显然,这11个法律条款所列内容,属于网吧经营活动的范畴,依法均属于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那就是告诉我们,网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正常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网吧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来完成,而不能由多个部门来实施。说得更明白一些就是治安大队和派出所对网吧的“上网消费者登记”事项不具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对网吧的管理上,公安机关的职责是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治安大队是没有权力对网吧进行处罚的,除非取得相应的职责授权。至于派出所,法律法规更没有授权其到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而在这起案件当中,治安大队到网吧执法时根本没有按照程序操作,要知道将网吧的电脑服务器、光纤转换器等设备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全部拿走,其实就是让这些网吧停业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其实除此之外,相关行政法规中明确具体的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以及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清楚规定,这就要求网吧业主自身必须首先学法、知法、懂法,只有自己先了解了相关行政法律常识,才可能挑出执法者的毛病,才可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才可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得出实体+程序的正义。某个执法程序不正义,某个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力,任意执法,却孰不知一个公正的行政裁决的得出,必须倚靠一套看得见的正当行政程序,如果说执法者主观的执法心态是我们暂时无法监督和指责的话,那么通过考察其执法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行政执法程序,就可以得出一个近似的看得见的正义。毕竟我们国家的行政法治基本原则是: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无效,违反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的行政裁定无效。
   
在法制社会里,作为执法机关公安局属下的治安大队因办理治安案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需要到网吧“执法”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切实保证网吧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为维护网吧的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排扰解难,帮助网吧建立各种治安防范措施,消除各种治安隐患,真正做到“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将罚款式执法变为服务式执法。我们认为,只有这样做了,才符合党和政府构建法制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才符合国家执法人员人民公安的形象和身份。
   
网吧作为市场主体,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网吧业主还很少主动成为司法诉讼的原告,除非是被逼无奈前提下,才会迫不得已而为之,那么这9家网吧业主在治安大队对网吧实施非法检查并进行非法罚款非法扣押网吧设备时,所启动的以行政执法主体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就是属于此种类型。同一行政机关,一次被九家网吧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这在全国,都是前所未有的,如果不是庭前和解了,将意味着谯城区公安分局在一个星期内将连续九次出现在被告席上。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广大的网吧业主一个问题:要想在执法中被公证的对待,要在平时经营中守法遵法懂法。只有如此,才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会使得执法者自身积极注意自己的执法形象,注意自己的执法素养,逐渐朝着人性化执法方向发展。
   
这场轰动全国网吧行业的九网吧集体诉讼案以和解方式结案落下帷幕。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亦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高于一切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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